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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被判刑的法律依据

2000-09-1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刘思扬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判决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

一审判决后,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的终审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是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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